
一、430万是怎么来的?逐笔算账
齐正华的430万罚款,不是一口气罚下来的,而是多个项目分别处罚、累加出来的:
二、齐正华是谁?为什么罚得最重?
齐正华是中兴财光华的合伙人,在公司内部属于核心人物。他同时是业务研发与拓展委员会、政策研究与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
最关键的一点:他是三个"东旭系"公司——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审计业务的总承揽人,并且在以下项目上全部签了字:东旭集团2015-2019年年报审计、东旭集团债券项目、东旭光电2017-2020年年报审计、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旭蓝天2018年年报审计。
简单说,他是贯穿整个东旭系造假链条的核心"把关人"。证监局在处罚决定书里用的措辞是"严重不负责任,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因此除了430万罚款,还被处以10年证券市场禁入——这是本案中对个人最重的禁入处罚。

三、他到底做错了什么?
核心问题就一个:作为审计师,他"没把好关",甚至可以说是在"放水"。
东旭系(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多年来一直在财务造假——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虚构货币资金、隐瞒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的事实。而齐正华签字的审计报告,对这些造假行为全部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也没深究,连续多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于告诉市场"这些公司的账没问题"。
具体来说,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 货币资金审计形同虚设
公司账上趴着几百亿的"货币资金",但同时又在银行高额举债——这是个非常反常的信号。正常企业不会一边有大把现金、一边借高利息的钱。但齐正华及其团队没有深究。更离谱的是,对存放大额资金的关键银行账户,竟然没有函证记录,或者回函有明显异常(同一开户行函证地址不一致、不同银行回函联系人电话相同等),也都没有进一步追查。
2. 收入和应收账款审计走过场
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虚增了几百亿的收入,但审计程序存在严重漏洞:没有完整获取出库单、运输单、验收单等能证明收入真实性的关键单据;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漏洞百出——有的没有发函记录,有的跟函记录明显异常;对客户单一、多家客户验收单是同一模板等明显异常视而不见;甚至向一个注册资本只有1万元的公司销售了3.8亿元的产品,这种明显的"红牌"也没有引起怀疑。
3. 采购和预付款审计漏洞百出
东旭蓝天通过预付资金的方式被控股股东占用了几十亿资金,但审计程序完全没有发现问题:存货监盘记录严重缺失;预付账款函证缺乏控制,发函地址和实际地址不一致;对供应商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为零、参保人数为零等异常线索,只是口头问了一下公司,没有做进一步核查;部分预付款对应的项目根本没有备案批复、超过法定期限还没开工,这些明显的"红灯"全部被忽略了。
4. 内部控制审计严重失职
在东旭蓝天的审计中,没有关注到公司主要银行账户的U盾和财务印鉴实际上由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管控——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可以随时划走上市公司的钱。这个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团队完全没有发现。
四、为什么说是"重罚"?横向对比一下
430万对个人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什么概念?做个对比:
普通证券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被罚款,通常在10-50万区间
2023年齐正华因仁东控股审计案被罚过30万
同案的王雅栋被罚350万,康利岩被罚100万,王凤岐、孟晓光、姚庚春分别被罚20万、14万、10万
430万在目前公开的注册会计师个人罚款记录中,属于顶格级别。 这反映了监管层的判断:齐正华是本案中责任最重、情节最严重的个人。
五、其他关键背景
双重打击:这个案子是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执法"的典型案例。财政部同步对中兴财光华作出了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还罚没了921.3万元,并对16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和暂停执业1个月至1年的处罚。证监会和财政部合计罚没中兴财光华约2.52亿元,处罚力度在历史上仅次于普华永道恒大案。
"一事不二罚"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中兴财光华的资格罚(暂停经营)由财政部作出,财产罚(没收收入+罚款)由证监会作出,两部门分工协作,不构成重复处罚。
齐正华不是初犯:早在2022年,他就因为仁东控股审计案被证监会警告并罚款30万元,原因是同样的——审计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这次再犯,情节更重,处罚也大幅升级。
六、简单总结
这个案子的核心逻辑是:东旭系财务造假,中兴财光华作为审计机构"放水",齐正华作为总承揽人和核心签字会计师承担最重责任。
监管部门的态度很明确——证监会表态要"长牙带刺"、严监严管,持续加大对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这个案子释放的信号是:审计机构以后再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代价会非常惨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 号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22 层 A24。齐正华,男,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王雅栋,男,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康利岩,男,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王凤岐,男,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孟晓光,女,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姚庚春,男,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以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相关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兴财光华、齐正华、王雅栋、康利岩、王凤岐、孟晓光、姚庚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另案查明,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债券市场披露的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5 年至 2019 年虚增收入共计478.25 亿元,2015 年至 2018 年虚增利润总额共计 151.56 亿元,2019 年虚减利润总额 21.55 亿元。2015 年至2018 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分别为 79.57 亿元、247.72 亿元、447.90 亿元、337.21亿元。
经查,中兴财光华在 2015 年至 2019 年连续 5 年为东旭集团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兴财光华对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8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东旭集团 2019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发行债券出具的声明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另案查明,东旭集团在发行 “18 东旭 01”“18 东旭 02” 的申请文件、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发行规模共计 35 亿元。
经查,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 “18 东旭 01”“18 东旭 02” 债券募集说明书出具了《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中,中兴财光华及签字会计师声明已阅读前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中兴财光华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中兴财光华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另案查明,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其中,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19 年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共计 167.60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共计 56.27 亿元;2015 年至 2022 年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共计 205.44 亿元。
经查,中兴财光华在 2015 年至 2020 年连续 6 年为东旭光电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兴财光华对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18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 2019 年至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声明存在虚假记载
另案查明,东旭光电 2017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 2015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募资总额为 75.65 亿元。
经查,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提供服务。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出具了《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中,中兴财光华及经办会计师同意《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中兴财光华出具的相关意见,并对所引述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中兴财光华为东旭蓝天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另案查明,东旭蓝天被控股股东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资金,2018 年至 2020 年发生金额分别为 61.89 亿元、19.34 亿元、1.23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2.47%、14.30%、1.01%。2018 年至 2022 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 60.01 亿元、76.86 亿元、78.09亿元、77.96 亿元、77.96 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1.18%、56.85%、64.03%、67.31%、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中兴财光华在 2018 年至 2020 年连续 3 年为东旭蓝天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 2018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东旭蓝天 2019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东旭蓝天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中兴财光华在相关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一)中兴财光华在为东旭集团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1)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6 年至 2018 年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中,对东旭集团持有大额自有资金的同时向银行高额举债的情况,以及在审计程序中未能获取存放大额货币资金关键银行账户对账单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2)银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8 年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中,对存放大额货币资金的关键银行账户无邮寄发函或跟函记录;对获取的银行询证函存在的同一开户行函证地址不一致、不同银行的函证联系人电话相同、银行回函无复核人签章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销售和收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1)营业收入风险应对措施设计明显不合理。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将营业收入确定为重大风险领域,但对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不恰当,仅根据合同及应收账款函证等验证收入真实性,未针对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2)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执行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将营业收入确定为重大账户,控制风险确定为中,但审计底稿中未见支持内控有效运行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应收账款审计程序中,部分函证无发函、回函记录,部分跟函记录明显异常,未获取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4)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收入实质性程序审计过程中,未完整获取出库单、运输单、验收单等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无关联的多家客户出具的验收单为同一模板、下属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单一等异常情形,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到收入确认的舞弊风险。
采购和付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1)存货监盘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8 年存货审计程序中,存货监盘记录严重缺失,未见监盘现场照片;对存货盘点总额与存货登记总额不符、存货盘点日晚于财务报表日等情况,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未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函证保持控制。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7 年预付账款函证审计程序中,未见函证控制表、函证地址核查记录、发函快递单等材料;2019 年应付账款函证审计程序中,实际发函地址与底稿记录的核查地址不一致,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3)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6 年预付账款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对同类预付款的审批单据和审批人员不一致、部分预付款审批使用《内部往来通知单》、部分下属公司供应商单一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对财务总监身份存疑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程序中,对东旭集团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人员与签字人员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二)中兴财光华为东旭光电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销售和收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1)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17 年、2019年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中,部分审计工作底稿在 “是否复核顾客信用额度”“销售订单是否得到适当的审批”“是否取得货运提单” 栏目记录 “是”,但实际未获取相关材料;2016 年至 2017 年控制测试汇总表记录的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口相关控制措施与公司实际以内销业务为主的业务情况明显不符,但中兴财光华却得出控制活动设计和运行有效结论。(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19 年应收账款函证审计程序中,选取的部分函证样本不恰当,如未对交易额最大的客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控制,如函证记录不完整,无应收账款发函、回函快递单及现场跟函记录等;对函证联系人与发件人不一致,函证替代程序获取的验收确认书信息不完整等异常情形,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19 年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未获取出库单、运输单、验收单等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16 年关联方审计程序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关联方识别工作,未识别出东旭集团核心高管亲属所任职公司为东旭光电关联方,未开展进一步的审计程序。(4)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19 年收入审计过程中,对大额设备购销采取货到付款、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客户注册资本规模与交易金额明显不匹配,如 2016 年向某客户销售 38,589 万元但该客户实缴资本为 1 万元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5)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中兴财光华在 2018 年、2019 年东旭光电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分别对参与财务造假的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
采购和付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1)采购与付款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6 年至 2020 年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审计程序中,未获取采购清单、审批记录等关键审计证据,或获取的采购审批记录与公司实际岗位设置情况明显不符,不能得出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的审计结论。(2)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20 年预付账款函证审计程序中,未对预付账款函证保持控制,如函证统计表未统计发函及回函日期、物流、单号等信息,无发函、回函快递单;对重要子公司供应商均未回函等情况,未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对走访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不同客户回函内容与格式完全相同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3)未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20 年预付账款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对部分付款申请单由非公司任职人员审批、向配合造假方付款的审核程序与正常付款程序存在明显差异、部分供应商收款后频繁退款等明显异常情形,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4)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中兴财光华在东旭光电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向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的辽宁东旭三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
(三)中兴财光华为东旭蓝天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未区分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未识别特别风险。相关底稿记录存在矛盾冲突,多次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无法为设计和实施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提供有效的基础。
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关注主要银行账号 U 盾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对财务印鉴的了解记录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未发现公司主要银行账号U 盾及财务印鉴由东旭集团管控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未发现东旭蓝天涉案预付款项为东旭集团直接划拨。
采购和付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当年新增大额预付款项且涉及供应商均为首次合作的重大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在发现相关供应商工商信息存在成立时间较短、实缴注册资本为 0、参保人数为 0 等异常线索后,仅向公司询问相关原因,未设计和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未保持职业怀疑。
未对预付账款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1)未对预付款项对应光伏及风电项目真实性相关的异常线索设计并执行针对性核查程序。中兴财光华在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报审计中,已发现预付款项对应的光伏及风电项目未取得备案批复文件、无法提供具体业务资料、部分光伏及风电项目接近或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开工的重大异常线索,但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设计和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进一步核实,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2)未对预付款项金额变动的异常线索设计并执行针对性核查程序。中兴财光华未对 2018 年发生额 5.7 亿元但期末无余额、2019 年初再次转出 5.12 亿元的预付款项执行审计程序;在已发现公司与部分供应商存在多次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及履约能力测试协议的异常线索情况下,未设计并执行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予以核实,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评估公司频繁在季度末、年末转回资金并于下期初再转出资金的行为是否存在调节预付款项期末余额的嫌疑,是否涉嫌资金占用,设计并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在已发现部分供应商在收款后一至两年内注销且未退回预付款、相关采购未实际执行的重大异常线索情况下,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结合公司解释进一步设计并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予以核实,设计并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3)未对股权收购预付款项相关的异常线索设计并执行针对性核查程序。中兴财光华在东旭蓝天2018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部分供应商函证地址相近且与注册地址不符,公司联系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异常线索,未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针对未回函供应商执行的替代测试,仅关注银行付款回单和付款审批单,未获取可行性分析、合同立项审批、股权价值评估等实际业务资料,设计并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 年修订、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 —— 审计工作底稿》(2010 年修订、2016 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 年修订、2019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号 ——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 修订、2019 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 ——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 年修订、2019 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 —— 审计证据》(2010 年修订、2016 年修订)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 —— 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 年修订、2019 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 —— 函证》(2010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 —— 审计抽样》(2010 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0 年修订)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6 年修订、2019 年修订)第七条等规定。
中兴财光华为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合计收入 15,679,245.29 元(不含税,下同);为 “18 东旭 01”“18 东旭 02” 债券发行提供服务,未收取费用;为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合计收入 11,396,226.45 元;为东旭光电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提供服务,收入 2,113,207.55 元;为东旭蓝天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合计收入 3,396,226.41 元。综合以上项目,中兴财光华共计收费32,584,905.70 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相关询问笔录、收费凭证等证据证明。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齐正华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及东旭蓝天审计业务承揽人,系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集团 “18 东旭 01”“18 东旭 02” 债券项目、东旭光电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光电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旭蓝天 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雅栋系东旭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光电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蓝天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康利岩系东旭蓝天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凤岐系东旭集团 2016 年至 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集团 “18 东旭 01”“18 东旭 02” 债券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孟晓光系东旭光电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光电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姚庚春系东旭集团 “18 东旭 01”“18 东旭 02” 债券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上述人员系对中兴财光华相关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声明存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本案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第二,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恰当;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对其罚款构成 “一事二罚”;第四,已勤勉尽责,不存在过错或过错较轻;第五,量罚过重。除上述申辩意见外,当事人齐正华申辩称对审计 “瑕疵” 不知情,不是严重不负责任。综上,当事人申请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第二,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意见存在虚假记载;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系为证券业务活动而被制作、出具,属于处罚范围;因不同违法行为被分别予以罚款不构成 “一事二罚”;第四,当事人在提供证券服务中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过错;第五,本案量罚适当。齐正华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多年为东旭集团、东旭光电等提供服务,负责相关项目的审计工作,应当知悉相关审计程序缺陷,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东旭集团出具的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15,679,245.29 元,并处以 99,622,000.00 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凤岐给予警告,并处以10 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齐正华、王雅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120 万元罚款。
二、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东旭集团 “18 东旭 01”“18 东旭 02” 债券发行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庚春、王凤岐、齐正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东旭光电出具的 2015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11,396,226.45 元,并处以 79,622,000.00 元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7 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齐正华、王雅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 万元、120 万元罚款。
四、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东旭光电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113,207.55 元,并处以 10,566,037.75 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齐正华、孟晓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7 万元罚款。
五、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东旭蓝天出具的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3,396,226.41 元,并处以 20,377,358.46 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雅栋、康利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10 万元、100 万元罚款;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齐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
责令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32,584,905.70元,并处以 210,187,396.21 元罚款;
对齐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430 万元罚款;
对王雅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对康利岩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王凤岐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孟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14 万元罚款;
对姚庚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审计工作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节严重。鉴于财政部对中兴财光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中兴财光华包括暂停经营业务 12 个月在内的行政处罚,我局不再另行对中兴财光华作出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齐正华系东旭集团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集团 “18 东旭 01”“18 东旭 02” 债券项目、东旭光电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光电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旭蓝天 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其在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审计项目中,严重不负责任,在审计程序设计、执行环节连续多年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王雅栋系东旭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光电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东旭蓝天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其在东旭集团、东旭光电、东旭蓝天审计项目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审计程序设计、执行环节连续多年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齐正华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雅栋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决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当事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
2026 年 4 月 7 日
名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66号)索引号A18122026null074文号财监法〔2026〕66 号发文时间2026年04月07日发文机构监督评价局主题行政处罚结果体裁行政处罚结果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66号)
财监法〔2026〕6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齐正华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旭集团)2015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未识别东旭集团虚增收入、虚增虚减利润及虚增货币资金的重大错报
有关机关另案查明,2015至2019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43.76亿元、96.01亿元、128.33亿元、141.49亿元、68.66亿元,虚增2015至2018年利润总额分别为15.48亿元、34.15亿元、47.31亿元、54.62亿元,虚减2019年利润总额21.55亿元。2015至2018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别虚增货币资金79.57亿元、247.72亿元、447.90亿元、337.21亿元。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2015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货币资金、收入、成本等列为重点审计领域,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货币资金审计中,未对东旭集团“存贷双高”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2016至2018年未获取关键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未有效控制银行函证过程,未发现东旭集团虚增大额银行存款的舞弊行为。
(二)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中,未充分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未恰当执行控制测试;函证样本选取不到位,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保持控制,跟函记录存在虚假记载,未回函项目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营业收入细节测试底稿中部分样本既无货物验收或签收情况的具体检查记录也未获取相关单据,既无货物运输单据的具体检查情况也未获取相关单据;针对出库单及验收单编号、日期、模板等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发现东旭集团虚增营业收入的舞弊行为。
(三)在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中,未对预付账款函证全过程保持必要控制,跟函记录存在虚假记载;未关注付款审批材料的异常情况,对预付单一供应商金额占比过高的异常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监盘底稿存在虚假记载,未对存货的存在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东旭集团虚假采购的舞弊行为。
二、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旭光电)2017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未识别东旭光电虚增收入、利润及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错报
有关机关另案查明,2017至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43.06亿元、42.90亿元、26.4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3.15亿元、14.45亿元、6.35亿元。2017至2020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16.42亿元、64.84亿元、63.68亿元、6.81亿元。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对东旭光电2017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收入、预付账款等列为重点审计领域,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东旭光电及其重要子公司销售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了解、评价和控制测试不到位。未按计划执行或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价和控制测试程序,对部分重要子公司“客户验收”关键控制点未进行了解、评价和测试,无法得出销售业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有效的审计结论。
(二)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中,对客户函证地址等存在的异常情况未进行核实,对函证过程未保持必要控制;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未收到个别客户回函,但未执行替代程序;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了替代程序,但未获取收入确认的关键证据资料;未充分获取检查销售货物的物流记录、验收资料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审计证据;对部分销售业务的验收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出库单编号与日期顺序不一致、不同客户发票的联系电话相同、大额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及无质保金条款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东旭光电虚增营业收入的舞弊行为。
(三)对东旭光电重要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预付账款业务实施的控制测试、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采购付款业务控制测试中未恰当识别、记录和评价付款审批存在的控制缺陷,对大额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供应商大量及频繁退款、多家重要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不同供应商预付账款催告回复内容及回复时间完全一致、不同供应商函证联系人及地址相同等异常情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设计和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发现预付的大额资金被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
三、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旭蓝天)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识别东旭蓝天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错报
有关机关另案查明,东旭蓝天以预付资金形式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2018年发生金额为61.89亿元,2018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60.01亿元。东旭蓝天在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未披露相关资金占用事项。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货币资金、预付款项等列为重点审计领域,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预付款项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真实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风险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恰当检查主要银行账户U盾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对财务印鉴保管情况的了解结论与实际不符,导致未识别东旭蓝天主要银行账户U盾及财务印鉴实际由东旭集团管控,大额预付资金被东旭集团直接划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二)对多家大额预付设备款项对应供应商实缴注册资本为0且参保人数为0、部分供应商成立当年即与东旭蓝天签订大额预付采购合同、新增大额预付款项涉及的供应商为首次合作的显著异常线索,未充分关注、核实,未充分确认东旭蓝天与上述异常供应商开展重大交易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三)对大额预付设备款项对应的光伏及风电项目未取得备案批复文件、未能提供项目资料、与多家供应商通过反复签订《履约能力测试协议》频繁支付和退回合同预付款等重大异常线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相关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预付款项合理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部分预付股权收购款的函证程序中,未充分关注不同供应商存在联系人相同的重大异常线索,且未回函情况下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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